中国破产管理人实务 余俊福主编
对于长期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实务工作的人们来说,2006年8月27日意义非凡。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在中国首次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结束了长达20年由官方背景“清算组”承担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等实务工作的状况
中国大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并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后,编制了“管理人名册”,一支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职业队伍正式形成。经过多年的专业培训、实务操作,破产管理人这支日益成熟的职业队伍以其专业精神推动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也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本书是由1993年开始承办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并在破产清算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的律师团队编纂而成。从1993年承办中外合资新源大理石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中国第一宗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开始,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多年来承办了包括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投资公司等特殊国有控股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金融类公司、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航空运输类公司在内的大量破产清算业务。其中在新《企业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 ...